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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3-06-26  点击量: 6305  来源: 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大学生守则、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大专(高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经学院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者,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和专业岗位所需要的技术等级考试,考核(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采取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制。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共同计算。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一般占40-60%,平时成绩一般占60-40%,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实习、作业、提问、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和技能训练等。实验、实训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九条  学生理论课程考试、考查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每学期最后一门课程考试或考查结束在规定时间内,任课教师将成绩交给学生所在院系(一式两份),然后由院系集中将本学期学生成绩交教务处入册存档,成绩发布后各院系、教研室以及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出示更改成绩证明。

第十条  凡学生考试、考查课程不合格或擅自缺考者,须补考,补考在开学后第二至三周内进行。补考记实际成绩,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课程结业成绩占30%-50%,平时综合测试占50%-70%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成绩不合格者按第十条执行。

因患某些疾病和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院附属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审查同意,可适当降低要求,采用其他可行的体育锻炼方式代替正常的体育课。个别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研室主任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院系申请缓考,送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二至三周内参加缓考课程的考试,记录缓考的实际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性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训、劳动、军训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经过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升级和延长学制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延长学制:

一、学生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达五门或者累计不合格科目五门以上(含五门)者;

二、必修课程补考后仍有三门不及格者;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专业毕业实习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者;

第十七条  学生延长学制时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技能训练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计;

三、毕业实习期间各门课程实习,均分别按一门课程计;

四、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延长学制门数。擅自不参加体育课者按旷课处理,依照第十条执行,并列入延长学制门数;

五、补考不合格科目,按累计不合格科目计;

六、缓考不合格科目,计入该生开设该科目的学年度延长学制门数;

七、选修课考查不合格,不计入延长学制门数。

第十八条  延长学制期间,成绩已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九条  延长学制的最长期限参照第六章第二十四条执行。但凡应予退学的学生,不能延长学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将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转专业条件:三年制中专、大专转专业只允许在第一学年里、五年制大专转专业只允许在大一、大二学年里及国家政策规定范围);

一、转专业手续办理时间集中在每年第一学期末121日至元月1日;第二学期末61日至71日,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学生到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领取并填写《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二、分别由转出院(系)、转入院(系)、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院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交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

三、招生就业处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该同学转专业的文件;

四、招生就业处将该同学转专业的学院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招生就业处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转学条件:未满一学期和一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得转学及国家政策规定范围)

一、学生到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核查是否符合转学政策,并从招生就业处网站下载《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分别由转出院(系)、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院长审批,交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

三、招生就业处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该同学转学的文件;

四、招生就业处将该同学转学的学院文件报省教育厅并进行网上异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制大专二年级(含二年)以上者,五年制大专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降分录取专业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的;

五、不同学习层次、学制和形式之间转专业的;

六、一般专业转国控专业的(医学类、教育类、司法类、公安技术类);

七、由职业高中升学的学生跨类别转专业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即三年制不超过三年,五年制不超过五年。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可以休学一年也可以连续或间断休学二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        本人申请休学的;

    二、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到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查实学籍,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应当附上医院病历证明;

二、分别经所属系(院)、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院领导审批,交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

三、招生就业处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休学的文件;

四、招生就业处将该同学休学的学院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手续后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流程办理

一、学生到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查实是否符合复学条件,然后领取并填写《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复学,应当提交医院体验合格意见;

二、分别经所属系(院)、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院领导审批,最后交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

三、招生就业处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复学的文件。

四、招生就业处将该同学复学的学院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自动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自动退学: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仍有六门主要课程以上考试、考查不合格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流程办理:

一、学生到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查实,领取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必须学生本人签名或家长代办理并填写《退学申请表》;

二、分别经院系、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院领导审批,交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

三、招生就业处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退学的文件;

四、招生就业处将该同学退学的学院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取消该同学的学籍;

第八章  自动退学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自动退学处分:

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二、虽在学院,但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三、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以上者;

凡因上述原因处理的学生,对学生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自动退学处分的学生按下列规定流程办理:

一、由学生所在院(系)提供自动退学处分材料到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查实学籍及成绩;

二、学生所院(系)将自动退学处分材料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自动退学处分的文件;

四、学生处将该同学自动退学处分的学院文件交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学籍科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取消该同学的学籍。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第三十四条  被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八章                   毕业与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查合格,给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证明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按学院“双证书”管理规定,在毕业前取得一种或多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将延迟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而未达到延长学制规定者,毕业实习或技能训练一门不及格者,均不予发放毕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按学院规定补考一次,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原则与规定就业。

第四十条  电子注册与毕业证书

一、所有毕业生信息必须参加湖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电子注册,注册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二、按教育部规定,高校毕业生的相片及身份证号码必须和毕业证书一起电子注册,毕业生必须参加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单位统一组织的图像采集。

三、毕业生图像采集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齐全的学生方可领取毕业证。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